2024年4月26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重要論述,為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條例》共7章52條,從法規層面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處分事宜統一規范。
第二期:《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條例》第7條明確了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條例》第8條規定了處分的期間,分別為:
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處分期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條例》第9條規定了并罰原則,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同時有兩個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可以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條例》第10條明確了單位違法和集體決定違法的法律后果,即“國有企業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給予處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需要給予處分的,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
《條例》第11條規定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處分的情形,具體如下:
1.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行為;
2.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
3.檢舉他人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
4.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
5.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
6.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
7.屬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從輕給予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減輕給予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條例》第12條規定了不予處分的情形,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免予或者不予處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處分。
《條例》第13條規定了從重給予處分的情形,具體如下:
1.在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處分;
2.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
3.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4.包庇同案人員;
5.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
6.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從重給予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條例》第14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處分期的后果,具體如下:
01: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或者崗位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被開除的,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02: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有關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外,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因違法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任免機關、單位應當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按規定予以糾正。
03:已經退休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來源:微信公眾號國資廉語